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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上的玩笑话能被起诉吗

莹*希 重庆-长寿 债权债务 2020-07-0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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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4 10:54 回复

    电子数据在以往的民事诉讼活动中也作为证据存在,但往往被认定为七类证据的特殊表现形式,如书证或视听资料。

    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证据时,会对电子证据是否和原件一致进行核实,并确定电子证据是否进行过删减、增加,保证其完整性。

    如果一方当事人仅凭一句聊天记录玩笑话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还钱,在对方否认、且根据聊天的全部内容难以对借钱事实予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要求原告方就借款事实进一步举证。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8种形式: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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