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3 08:35 回复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