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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原*声 广西-桂林 房产纠纷 2020-07-23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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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3 08:35 回复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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