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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女员工工作三年内不准生孩子是否有效

芦*o 浙江-舟山 劳动工伤 2020-07-04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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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4 15:10 回复

    生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企业规定女员工工作三年内不准生孩子,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此外,女员工也应当依法享有产假,这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企业应当保证女员工享有产假的权利。

    【法律依据】: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4、《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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