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2 07:13 回复
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这一条规定于《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虽然从表面上看,贷款人借款的最终目的是收取利息和本金,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用途似乎和贷款人的利益并无直接的关系;但是在实际中,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很直接的关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就会使原先贷款人预期的收益变得不确定,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最终导致借款难以收回。
特别是在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有些借款还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所造成的危害还会更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一直将借款用途作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就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