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4 07:36 回复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虐待”是指行为人对被监护、看护人进行殴打、捆绑、谩骂、恐吓、强制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强迫吃安眠药等方法,
从肉体和精神上折磨、摧残的行为。
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
虐待频率高,虐待患病者、残疾者,造成被害人伤亡或精神抑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