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6 07:09 回复
实务中,数个买受人维护自身权益时首先想到的是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因恶意串通而无效的情形,
若数个合同都不存在无效情形,且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
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在出卖人与第三人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先买者还享有请求无效权利。
即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