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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华公司与三林公司签订《搅拌车承包协议》,期限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协议药定,三林公司将其所有的包括川77726号年内的1台“搅拌车”租赁给顺华公司使用,三林公司收取承包费,顺华公司自行承担“该车产生的人工费、修理费、邮费、年审规费”等费用2011年10月,李天易在顺华公司安排下担任川A777286号重型专项作业车驾驶员。2012年5月11日,顺华公司(合同中称甲方)与李天易(合同中称乙方)补签《劳务合同》一份,合同 约定的部分内容为: ...甲方雇佣乙方, 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订立本劳务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其中,劳务合同期限:乙方从2012年5月11日起到甲方处为甲方提供劳务,至2013年5月10日止;乙方提供劳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应当适用甲方指定的驾驶员工作岗位的具体实际需要,在甲方指定的市区某具体地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劳务。甲方与乙方之间只存在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甲方每月10日前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或其他方式将本月劳务费用-次性支付到乙方账户或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则按照甲方规定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乙方有再实际工作中出现不符合甲方工作岗位要求、违反甲方规定的情况(包括不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等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之后,李天易按照顺华公司安排继续担任川77728号重型专项作业车驾驶员工作,顺华公司按月向李天易支付4500元。2012年8月28日,李天易因驾驶上述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住院治疗。李天易受伤后至2013年6月顺华公司均按月 司李天易支付在家休息期间的费用共计22 002013年7月30日李天易向某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教委员会申请裁决其与三林公司自2011年10月16日至今存在实劳动关系,并在仲裁中申请追加顺华公司为第三人参加仲救。2013年9月5|仲裁委员会裁决拿天易与顺华公司自2010年1月16日起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李湯和顺华公司均不服,各自向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我想问一下李天易和三林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能否要求赔偿

匿名用户 四川-乐山 劳动工伤 2021-03-14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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