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2 07:36 回复
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首先,公司与劳动者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国家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仅有着明确行业限制,而且要求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其次,虽然劳动者与公司是你情我愿约定的,但是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因此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法律约束力,也不能成为公司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