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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证明对方有婚外性行为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吗

用*界 台湾-新北 婚姻家庭 2020-07-0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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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4 10:44 回复

    有婚外性行为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会作为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并准许离婚。

    同居并不等同于婚外性行为,

    因此只是掌握对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

    法院也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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