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8 07:37 回复
质押权的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转质权人是指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
适用善意取得,但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1、质押权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
2、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1)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
(2)货币;
(3)记名有价证券;
(4)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3、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的三种占有方式: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
(2)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