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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5 07:04 回复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防治办法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