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从事建筑装潢材料供应生意,乙公司从事任宅室内装饰美修生道。
自然人丙系乙公司的唯一股东。己公司自2019年以来长期、多次地向甲公 司来购各地不同装參项目的装修材料,前后共计200余万元材料款,剩余部分货款尚未支付。基于此,甲公司先后与己公司达成3份书面《付款协议》,约定了不同项目射务货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但现3份<付款协议》中约定的敢后付款时间均已到期,乙公司仍未按约覆行支付义务。甲公司千2021年9月31日起诉乙公司和丙.要求丙对乙公司的價开本担连带贵任,但丙在开庭时抗辦自己已在2021年9月14日完成股权转让,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下,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对外公示)请回:
怂*了
上海-金山
法律顾问
2022-03-15 11:12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