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9 21:09 回复
违反《物权法》禁止流质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债权人与股东在借款协议下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该股东不能如约偿还借款时,可以将该股东质押的股权以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转让以清偿其所负债务。
此种事先约定质物的归属和价款之情形实质上违反了《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条款应属无效。
因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基于融资借款协议中质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权单方以固定方式处置质物,并非在债务到期后自愿协商达成。
故从实质上而言,尽管受让主体是在不能如期还款时明确的,但受让方式和价款均为事先约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