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非*院 宁夏-石嘴山 金融证券 2020-07-30 07:11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

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30 07:15 回复

    (一) 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 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 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 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 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 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 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