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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5 10:27 回复
“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术语,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其确切含义。
同居生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如果没有民法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为,
单纯以同居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一般无法得到支持,因为这种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