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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5 08:43 回复
《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
《婚姻登记条例》也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
婚姻登记机关只有撤销婚姻的权利,没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
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