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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8-01 10:11 回复
认定借款方是否改变贷款用途,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系统的评价:
首先,应当对照贷款合同中有关贷款用途的约定,如果约定具体明确,那么,未按照该用途用款即构成改变用途;
如果约定不具体,仅仅约定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那么,只要是用于二者,不论具体用途,均不构成变更贷款用途。
本案属于支付到期债务,系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属于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