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父亲生前在和母亲的离婚庭审中,自认了“自己无房屋,房屋是和他婚外同居的女人的女儿出钱买的,拆迁安置的宅基地虽然是自己的,但也是对方女儿的丈夫出的钱购买,土地和房屋所有人都是对方女儿。”但是对方女儿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几年后又被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土地证,所以房屋权属证书也被判决无效。那这个离婚庭审中父亲自认的内容,跟后续这个行政判决相冲突,哪个具有法律效力呢?父亲有恶意隐瞒婚内共同财产的嫌疑吗?
浮*雪
海南-海口
法律顾问
2022-04-26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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