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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8-02 08:04 回复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当认为无效合同。
结合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可知,经济适用房区别于拆迁安置房,其不具有对价性,本质目的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种政策,所以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必然也是社会公共利益,此点是要区别于拆迁安置房的。
购买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与他人签订协议进行买卖并交付的情况下,在不符合办证条件下,买方主张在未满五年内进行过户的,应当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