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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风险有哪些

胡*林 海南-海口 房产纠纷 2020-08-02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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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8-02 08:04 回复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当认为无效合同。

    结合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可知,经济适用房区别于拆迁安置房,其不具有对价性,本质目的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种政策,所以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必然也是社会公共利益,此点是要区别于拆迁安置房的。

    购买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与他人签订协议进行买卖并交付的情况下,在不符合办证条件下,买方主张在未满五年内进行过户的,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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