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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取得产权证的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如何处理

秦*紫 广东-汕头 房产纠纷 2020-08-02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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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8-02 09:59 回复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由于宅基地房流转困难,司法实践中多判令房屋由宅基地登记方所有,并由取得房屋一方补偿另一方相应价款。

    法律依据:《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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