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呢给大家分享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案例,王某是某工厂的职工,李某是某会所的特殊服务人员,某天王某去李某会所消费,同李某发生关系,王某见李某颇有几分姿色,想长期与之合作,王某便于李某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合作的大致内容是李某每月陪王某4次,王某每月支付李某800块钱。合同的双方一直在履行,在履行到第四个月的时候,李某觉得王某给的价格太低了,要求加价,王某不同意加价,李某不同意发生关系,王某依据合同强行要求李某发生关系,李某控告王某强奸罪。
大家好,今天呢给大家分享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案例,王某是某工厂的职工,李某是某会所的特殊服务人员,某天王某去李某会所消费,同李某发生关系,王某见李某颇有几分姿色,想长期与之合作,王某便于李某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合作的大致内容是李某每月陪王某4次,王某每月支付李某800块钱。合同的双方一直在履行,在履行到第四个月的时候,李某觉得王某给的价格太低了,要求加价,王某不同意加价,李某不同意发生关系,王某依据合同强行要求李某发生关系,李某控告王某强奸罪。
王青林律师
“流押”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担保法》第42条明确规定,禁止当事人签订流押协议,而《民法典》第40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抵押协议的抵押权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两部法律都不承认“流押”协议的效率,而《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