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次修改对第二十六条民间借贷利息的上限作出了一个修改,原规定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在修改为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0年的规定对此作出了修改,大幅度调低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作为标准和上限,如果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这与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差距很大。这一修改,降低了民间借贷资金成本和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从长远来看,对于在规范基础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具有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