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促进人才的自由合理的流动,劳动合同法呢对于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定。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呢才可能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其余的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均是无效的,也是违法的。
第一种情况就是劳动者违反了双方约定的服务期条款,运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较大的提高了劳动者的生存和职业技能,为此单位也支付了比较高昂的费用,所以法律允许双方约定服务期条款。在服务期之内,劳动者如果提出了离职,要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责任,违约金的数额呢与剩余期限没有完成的服务期是相关的。比如说培训费用一共是10万块钱,约定服务期是五年,劳动者满三年离职的时候,还有两年的服务期尚未完成,就支付与该两年相对应的违约金,也就是四万元。
第二种情况呢,是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要保守单位的在工作当中知晓的经营秘密,还有商业秘密等等相关的信息。双方为此呢,可以限定保密协议的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离职以后不允许单干,也不允许去其他单位同时与原工作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如果劳动者违反该约定呢,会承担违约金的责任,与此相对应,因竞业限制条款限定了劳动者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要对劳动者呢,支付补偿金。保密义务呢,是劳动者终身的义务,但竞业限制最长不超过两年,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