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位张先生咨询说,他在一个多月前与别人签订了一份定金合同,约定对方在五日内向他支付20万元的定金,作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但对方迟迟不予支付定金,也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问能不能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定金合同至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对方未支付定金,双方的定金合同并未成立和生效,而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也并未订立。因此,张先生既不能向对方主张定金合同的违约责任,也不能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今天,有位张先生咨询说,他在一个多月前与别人签订了一份定金合同,约定对方在五日内向他支付20万元的定金,作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但对方迟迟不予支付定金,也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问能不能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定金合同至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对方未支付定金,双方的定金合同并未成立和生效,而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也并未订立。因此,张先生既不能向对方主张定金合同的违约责任,也不能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王青林律师
“流押”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担保法》第42条明确规定,禁止当事人签订流押协议,而《民法典》第40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抵押协议的抵押权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两部法律都不承认“流押”协议的效率,而《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
王青林律师
今天,有位张先生咨询说,他在一个多月前与别人签订了一份定金合同,约定对方在五日内向他支付20万元的定金,作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但对方迟迟不予支付定金,也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问能不能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定金合同至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对方未支付定金,双方的定金合同并未成立和生效,而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也并未订立。因此,张先生既不能向对方主张定金合同的违约责任,也不能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