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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公司法务 2021-06-22 10:58 标签: 债权人会议 召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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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内容

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法院应当在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债权人资格的审查工作,因为此时债权申报的期限已经届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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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琦律师

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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