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法院应当在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债权人资格的审查工作,因为此时债权申报的期限已经届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法院应当在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债权人资格的审查工作,因为此时债权申报的期限已经届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一、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领导下,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权利的机构。三、债权人会议既是依法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