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
一、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领导下,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权利的机构。三、债权人会议既是依法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
由于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的自治机构,许多职权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自主决定行使,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包办。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可以不参加。 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确定是否参加的,但债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可能会对自己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
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债权人会议享有的职权的内容包括:(一)、核查债权。(二)、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报酬的监督。(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