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招标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代理公司代为招标,委托要签订委托合同,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如果委托代理人没有相应资质,代理人超越资质招标的,招标行为无效。
有如下情形的工程,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建设工程招标条件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