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案件的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海关的由中级人民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级法院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由本级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因此是以小店区自然资源局确定级别管辖。另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均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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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八条 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