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民法非企业单位是很容易就倒闭的,注销的理由也是多种多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原因不一定。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1、自行解散的;2、分立、合并的;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会有政府的支持政策,律师还是要提醒各位小伙伴,创办民办非企业之前还是要深思熟虑,量力而行啊。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1、自行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