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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流产,丈夫提出离婚时能以侵犯自己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吗

婚姻家庭 2021-02-07 16:58 标签: 流产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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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内容

男方以女方擅自终止妊娠侵害其生育权为由,在离婚时对女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因为女方也有生育权,女方基于生育权享有是否决定生育的自由。如果双方因为是否生育发生争执,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过调解无效,就达到了法定的离婚标准,应当准予离婚,但是不支持丈夫一方以妻子擅自流产为由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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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伟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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