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直接收到信访请求的,应当做登记处理,对于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国家机关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也应区别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可以当场作出,也可以在15日内作出,但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信访人。
法律依据
《新房条例》第四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便民、公平合理;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实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与信访相分离;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