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一般而言,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当继父母离婚时,其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解除了。
但是,如果形成抚养关系,同时继父母又愿意继续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继子女需要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同时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
“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一般以是否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综合判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离婚,离婚后不再具有相互扶养的关系的,不应认定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但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离婚,离婚后仍然具有相互扶养的关系的,可以认定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