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不能够作为担保,但可以作为具有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交。担保,是用已经取得私人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将来不能按时还债时,债主就可以对担保物享有一定的优先处置的权利。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等种类,所以,可以提供的担保物首先要是有价值的、可以变现财产、有权利处置的财产,比如房屋、车辆。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没有价值,而且不能说明已经取得了物权,更不能变现,也就不能作为担保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