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收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入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建议在香港的购物凭证最好能提供以上确认证明,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入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建议在香港的购物凭证最好能提供以上确认证明,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