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的权利包括:代为收集提供证据、代为参加法庭辩论、质证等,一般来说是除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六项以外的其他诉讼权利。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且一般都属于普通代理或全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限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则取决于委托授权书的规定,既可以是全权代理,也可以是一般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五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