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之权限包括: 1、代为起诉和应诉; 2、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 3、代为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 4、发表代理意见;5、代为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一般代理的权利包括:代为收集提供证据、代为参加法庭辩论、质证等,一般来说是除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六项以外的其他诉讼权利。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且一般都属于普通代理或全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限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则取决于委托授权书的规定,既可以是全权代理,也可以是一般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委托人实施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