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新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小型、微型客运出租汽车和摩托车,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微型客运出租汽车的使用寿命不低于6年,三轮摩托车的使用寿命不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的使用寿命不低于11年。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汽车、轮式特种机械车辆不设使用年限限制。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