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贷款新政如下: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贷款额度计算、贷款受理要件等方面的规定将有所调整,结合我市新房网签备案进度等因素,现将公积金贷款新政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新政的执行时间
购买新房或再交易房,购房网签合同在2021年10月8日及之后的,均按新贷款政策执行。
购买新房或再交易房,购房网签合同在2021年10月7日及之前的,可按原贷款政策执行。
二、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28)12329,(028)86279619。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细则》规定 一、关于异地转移职工的相关事宜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公积金、在现缴存 地缴存不满 6 个月的职工,如前后缴存时间连续未中断,则缴 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根据原缴存地中心、现缴存 地中心出具的缴存相关资料合并计算。 上述缴存资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部门核实认 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取消原“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须在本市连续正常缴 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的规定。 二、关于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事宜 夫妻两人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满足所 有贷款申请条件,其配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65周岁的, 可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 配偶的退休金、养老金等不纳入月收入计算。 三、关于所购再交易房楼龄的相关事宜 (一)所购再交易房的楼龄超过 30 年的,不得申请再交易 房贷款。取消原“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 20 年的,不予贷款”的规定。 (二)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 30 年,且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取消原“申请再交易 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 30 年”的规定。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 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本通 知施行前已受理的贷款申请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