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都市为例,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资金、存储时间分段综合计算确定的贷款额度。存储时间对应的系数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确定;
(三)不得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四)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确定的贷款限额;
(五)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其他影响贷款额度的因素。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上述五项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
法律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资金、存储时间分段综合计算确定的贷款额度。存储时间对应的系数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确定; (三)不得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四)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确定的贷款限额; (五)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其他影响贷款额度的因素。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上述五项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