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的道路和绿地不归开发商,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内的道路和绿地不归开发商,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园区规划内的绿地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属于任何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对于违规占用绿地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整改并恢复原貌。对于不予恢复的,物业公司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解决,对情节较严重的物业公司将向所属区域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业主侵占小区内公共道路可能会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