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是否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依照刑法需负刑事责任,自然可以开庭。
如果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且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则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人民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