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并不是无期限的。当作为被监护人的子女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的或者有法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终止。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