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农业投入品管理的规定。
食品生产离不开作为原料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直接决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的食品是否安全。如果在食用农产品这一环节上出了问题,即使生产工艺再先进、监管手段再完备,食品也不会安全。为了打造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防止在源头出现问题,有必要对食用农产品加强监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