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依照以下原则确定。
1、败诉方负担。
2、双方当事人分担。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双方当事人分担的比例。
3、当事人协议分担。主要适用于调解解决的案件。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原告负担。原告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
在诉讼立案时,需要预交。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 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