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支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证明以及身份证原件4总公司营业执照
5、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房屋产权证明6总公司章程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法律依据
《公司法》三十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法》四十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法》四十一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四十二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