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民法典第33条内容

法律顾问 2022-01-14 10:49 标签: 民法典 第33条 内容
视频看完了,您的法律疑惑还没有解决?
添加律师助理微信 y17105165271 详细咨询
重播
复制微信
视频内容

民法典第33条,是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其具体内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普遍保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更多>> 相关视频推荐
  • 民法典第33条内容 00'43''

    民法典第33条内容

    民法典第33条,是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其具体内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普遍保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义。

    2021.12.29
  • 民法典第836条规定 00'50''

    民法典第836条规定

    民法典第836条,是关于承运人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其具体内容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2022.01.14
  •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 01'48''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合同编确立的违约损失赔偿的原则是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全部损失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需填补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所有损失。全部损失赔偿原则对守约方的效力,包括正反两个方面。其正面效力在于,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全部损失都可向违约方主张(包括可得利益在内),即守约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填平。

    2021.11.18
  • 民法典第836条规定 00'50''

    民法典第836条规定

    民法典第836条,是关于承运人留置权的相关规定,其具体内容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2021.12.29

苑学宁律师

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

房产纠纷 征地拆迁 金融证券 行政诉讼 劳动工伤
咨询律师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