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过的发票不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作废。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