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经侦查发现扣押的手机与案件无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三日内才能解除扣押予以归还。对于其他情况,也需经案件调查清楚才能返还,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当然如经查扣押物品系被害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