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把车卖了却没过户给买受人的,不影响该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而且汽车作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依交付,未经过户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作为出卖人,应当及时配合买受人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以保障买受人的利益,同时也可以避免因车辆名义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不一致,而可能产生的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