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知识产权范畴: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